一六四章 : 罪有应得
作者:灵魂深处追梦   孽缘噩梦惊魂最新章节     
    第164章:罪有应得

    臭宝:你那是真正爱那个女鬼吗?你敢对那个大妈说出你可以为她去死吗?

    真正刻骨铭心的爱一个人,别说她要你跟她刷华子,她就是叫你去死,你也会在所不辞的。

    如果不是,你那就是在耍流氓。

    哪怕我口头上这么说爱你,反正你若要我去死,那我就不干了,这么说来,看来我也不是真正爱你的那个人。

    但是从二零一二年到二零二二年,十年了,我的大叔子却能十年如一日得把我宠得像个小公主,他知道我们娘儿仨什么家务活都不会做,每次跟我们俩儿仨在一起时,家务活都是他全包了。

    而且他从来对我就没有提出什么非分要求,对我那个家庭只有付出,我们暂且都不知道怎么回报。

    大叔子对我说,爱一个人,就是希望看到她每天都能过得开开心心的,希望她一切都好,爱一个人可以为她付出一切,乃至整个生命,他说他就可以为我去死。

    然而在那个女鬼的世界里面,男人们确是要用金钱来征服世界的。

    所以臭宝,我求你了,你现在就去给抖音上那个女鬼刷华子去啊?你看我是不是在眼红她?

    说真的,你每天就像打发小乞丐一样的给她去刷那么一些小物件,真的很没劲耶!

    我只想听你跟给她刷华子时的那个女鬼的尖叫声。

    也许在别人直播间看那些60级的大哥看多了吧,看别人给他喜欢的小主刷嘉年华就跟刷花花草草一样,我也想看你跟你心爱的女鬼刷嘉年华时,那个臭美的样子。

    因为毕竟我爱过你嘛,然后看你这样我才把我的故事再编得更加有声有色。

    我知道你这个人抠搜的跟一般主播是不会迷倒刷华子的,所以我只好在把你忽悠回来,再回到那女鬼直播间,我就是只想看看你给你那心爱的女鬼到底刷不刷华子。

    臭宝:原谅我就让我骂你骂得好玩啊!

    就跟那个女主播一样,他一天到晚只记得弄她得直播,我除了一天上班下班,也就是再没什么事情可做了,在我认识的工友里面,像你这样的傻子,又只有你一个人,你说我不骂你我又骂谁?

    你如果觉得我骂得不对的话,你可以随时拉黑或删除我啊!你又不是没有拉黑过、或删除过我。

    还故意不删除我、恶心我、不放过我,请把你微信上的这些年消费给我看清楚,谁才是这个世界真正欠你的鬼。

    反正你就是把我电话关起来,我依然能打通你的电话;你不给我钱花,有人给我钱花,再说我自己双手还能劳动;你不爱我,我依然能活得好好得就行了。

    臭宝:我不管你这辈子爱没爱过我,反正我是真的爱过你就已足够了,不管你如何对待我,我不怪你!即便是你爱我~我们也是真的不可能在一起!

    所以放手吧!我想我这辈子都管不了你了,从此以后在这个世界是真的没人能管得住你了!

    你就是这么一个叫你不去吃屎,你偏偏要去吃屎的顽固分子?

    现在没办法啦,我没招了,再也不想骂你了,你这辈子想怎么嘚瑟就怎么嘚瑟着去吧!

    反正那个屎要是卡喉咙了又不是卡在我的喉咙里面,管它呢?

    固执成见,怙恶不悛,自以为是,刚愎自用,一意孤行,独断专行这些词配在你身上再好不过了!

    从此以后只给你发其它段子了,为了那个也跟你一样顽固的只想套路你的大妈今晚我在这里起誓:但还以后我再骂你一次,我都罪有应得、罪该万死!

    其实我也一直都没有坏心眼,这一年我在你面前说来说去也只不过都是为了你到现在还没真正弄到一个老婆的这个话题。

    哈哈!我看你这辈子的光阴大半部分时间也只有通过那种自虐的方式来解决你自己的个人问题了咯!

    你这辈子都忽悠不到一个女人能陪你回家过年的!

    以后在你面前我是真的再也不想提到那个大妈了,我是指你这个时刻都想人妻女的衣冠禽兽,老天爷也不会永远允许你放纵这一辈子的吧。

    恶有恶果、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是时候未到,该你罪有应得的时候,我想苍天也绝不会放过你,做人永远不要带着侥幸心情,说也说不定意外和灾难哪天突然就会显灵再你身上!

    对那些犯错但愿意自我检讨的人而言,上帝的责骂惩罚是令他们痛苦的,因为他们一方面总是觉得自己罪有应得,一方面觉得让上帝担忧是很不对的,我就是处于这样一个矛盾中的人。

    我尝尝感觉罪有应得、自作聪明,自作自受、自食其果,有时候回想真是一手好牌,被我自己打的个稀巴烂啊!

    我想哭老天偏让我哭不出来;我想要,老天偏不给我;好的变得不好,想在一起的偏让我分离;殊不知我越是着急越是卡盾,甚至干脆卡掉了。

    有时候越想前行,越处处红灯;越想努力越变得无能为力;

    我想今生我若不能将自己改变的彻彻底底,那就等着吧,命运总会告诉我什么叫什么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也。

    故事编到这里,越编越觉得也没有意思了,或许真该翻篇了!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号